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5〕1号
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31797206718E
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锋
2024年11月2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执法人员对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持有该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期间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经查,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2023年10月至12月(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5月16日期间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为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的“七、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要求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不能提供2023年10月至12月自行监测报告,仅能提供2024年1-10月自行监测报告。
(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在你单位持证期间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2024年1-3月份自行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禄丰同振投资有限公司(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编号:91532331MA6NMBQX4
C001V)部分摘录内容、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工花名册(通讯录),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1月2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2024年11月2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2024年1-10月自行监测报告,证明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持有该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期间该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3.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2023年10月试生产报告,证明该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时间。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4〕9号)及2024年12月1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持有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期间,生产了8个月,其中3个月未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报告,属于“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或保存70%以下原始监测记录的”情形,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属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重点排污单位:非楚雄州重点排污单位,裁量等级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2024年1月至今正常开展自行监测,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园区管理服务属于综合管理服务,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4人,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4。
经裁量计算,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
(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
该违法行为无相关裁量基准,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其中: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