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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318003
  • 2025-01-06 11:54:17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合法性审查

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公文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结合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三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的原则;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生态环境机关各室、直属各单位对审查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宣传法规与标准具体负责生态环境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州生态环境局实施的以下行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州生态环境局受人大或州政府委托草拟的立法文稿;

(二)州生态环境局制发或代州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

(三)州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

(四)州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五)州生态环境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六)州生态环境局向有关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答辩应诉行为;

(七)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以州生态环境局名义制发的生态环境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报告等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八条 负责起草工作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在提交宣传法规与标准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前,应按照谁起草、谁初审的原则,先行完成以下程序:

(一)对州生态环境局制发或代州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合法性审查前,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的程序;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合法性审查前,起草部门应当 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程序;

(三)对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在提交合法性审查前,行政复议或诉讼所涉业务部门应当收集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楚环罚〔202117号)文件要求,对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表2

(五)按照州政府要求,其他应当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起草部门按要求填写《合法性审查送审表》(见附表1),经起草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提交宣传法规与标准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文本。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审查的文稿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应当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的,应提交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调研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意见、风险评 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表;召开听证会的,还需提交听证报告。

(五)对属于本规程第六条第(七)项的其他事项,起草部门应在合法性审查送审表中填写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宣传法规与标准科可作为退件处理。

(六)为便于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程序不完善的,应退回起草部门,并提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完善相关程序的建议。

第十条 宣传法规与标准科在起草部门初审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行政行为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的合法性。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以行政机关的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二)制定权限的合法性。主要审查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或者规定下列事项:州政府没有明确由州生态环境局代拟文的批示或者指示;非本行政区域内的事项;属于其他机关权限范围的事项;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等。

(三)制定依据的合法性。主要审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是否在所依据的条件、范围、事项、标准和程序等范围内作出规定;依据不充分或者无直接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等。

(四)制定内容的合法性。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设定证明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设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五)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主要审查是否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一般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宣传法规与标准科根据审查文件的情况,经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一)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出的诉求,由对应的业务 部门负责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宣传法规与标准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联合起草部门召开座谈或专家论证,积极协助起草部门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改,并根据需要协调法律顾问代理和配合出席答辩或出庭应诉。

(二)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宣传法规与标准科在审查时认为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还可组织专家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审查。

(三)特别复杂的重大合法性审查,还可向省生态环境厅、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请示、报告或咨询。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座谈论证咨询、向上级请示或报告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三条 以州生态环境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各县市分局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的科(股)室可依据本规程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相关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