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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25〕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317021
  • 2025-02-10 17:11:08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1

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培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CLFTCN3U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西侧

202491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经查,你公司出水在线站房总氮分析仪诊断日志显示:202481316时至202481416时、202482622时至82718光度计失效。总氮分析仪光度计失效期间,你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8.2.2.3 仪器维护时间超过6h时,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的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总氮开展手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时间间隔不超过6小时)。

你公司20247116时至72512时出水口悬浮物测量值均有超标异常情况。经核查你公司的《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异常和数据缺失记录表》,数据超标异常原因为悬浮物光学镜头损坏、光源异常。2024725日更换悬浮物光学镜头后恢复正常测量。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未要求你公司安装悬浮物在线监测设备,要求开展1/日的手工监测,因此在线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可以用在线监测数据代替手工监测。但该公司在711日至725日悬浮物光学镜头损坏,无法正常测量悬浮物指标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1/日的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910日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是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部分复印件、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出水)异常和数据缺失记录表、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出水)设备故障维修记录、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711日至827日报表、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故障情况说明、2024910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你公司总氮分析仪、悬浮物分析仪故障期间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

3.202491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9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9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总氮分析仪、悬浮物分析仪故障期间未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

4.202491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司从业人员及2023年营业收入情况

5.202412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8月总氮手工监测记录,证明你公司813日、814日、826日、827分别对总氮开展了1次手工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在813日、814日、826日、827分别对总氮开展了1次手工监测但未满足排污许可证及检测规范规定的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要求,属于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481316时至202481416时、202482622时至82718光度计失效总氮分析仪光度计失效。711日至725日悬浮物光学镜头损坏期间未进行监测。属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重点排污单位: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属重点排污单位,裁量等级5废水类别: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为一般工业废水,属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新建完成实验室并按照要求开展手工监测,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新建完成实验室并按照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属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人,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禄丰产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西侧,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查询,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