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姚罚字〔2024〕2号
姚安蓝水星农业科技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PMQBK56
法定代表人:谢春爱
地址:姚安县光禄镇江尾村委会中村一组
2024年6月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姚安县蓝水星农业科技园光禄镇保鲜花再加工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3月29日经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姚环许准〔2022〕3号)批复建设,项目主要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干花生产项目投入生产。
2.在搬运染料存储过程中泼洒染料导致染料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在漂白车间西面清洗染料缸时将部分清洗水倾倒在厂区雨水沟后混合雨水排入外环境。
2024年6月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项目厂界内(漂白车间管道排放口)、厂界集镇排洪沟下游20米(厂界下游20米处)、(厂界集镇排洪沟下游)厂界下游570米处分别进行了采样监测。依据《监测报告》(姚环监字〔2024〕014号),厂区下游570米处色度达到200倍,与企业生产染料高度相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6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2.2024年6月16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照片(图片)》1份14页,证明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环境影响及取样检测情况;
3.2024年6月19日的《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1页,证明向你单位提取相关书证材料;
4.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姚安蓝水星农业科技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5.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姚安蓝水星农业科技园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6.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姚安蓝水星农业科技园《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2页,证明项目建设情况;
7.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姚安蓝水星农业科技园《姚安蓝水星农业科技园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及要件资料清单》复印件1份4页,证明项目建设用地可行性情况;
8.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姚环许准﹝2022﹞3号)1份4页,证明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9.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姚安蓝水星农业科技园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1份1页,证明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10.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光禄镇保鲜花再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复印件1份11页,证明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11.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对文书送达确认情况;
12.2024年6月1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投资人对项目建设及审批手续、生产、废弃物排放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认定;
13.2024年6月2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5页,证明员工对项目生产中原料泼洒相关情况的认定;
14.2024年6月2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6页,证明员工对项目生产中原料泼洒相关情况的认定;
15.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的《监测报告》(姚环监字〔2024〕014号)1份6页,证明对姚安蓝水星农业科技园排放废弃物开展环境监测及对外环境影响情况。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的规定,该项目为保鲜花加工,使用辅料主要有冰醋酸、甘油、聚乙二醇、亚氯酸钠、双氧水、工业酒精,使用的染料主要为各种颜色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不涉及电镀、溶剂型涂料使用,应豁免环评手续,即该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的规定,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不成立。
你单位“向水体排放染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污染物数量:你单位染料排放量约20千克,燃料桶清洗水排放无法核算。裁量等级不计入。水体类别:你单位建设在姚安县光禄镇江尾村委会,处于蜻蛉河流域,按照《云南省长江流域水功能区划(一级)登记表》,蜻蛉河姚安县太平镇至大姚团塘水质目标Ⅲ类,裁量等级3。污染物类别: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染料及染料桶清洗水,为其他废弃物,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单位之前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单位在姚安县行政区域内,未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单位自6月16日现场检查当日发现问题后就对沟渠内废水进行了截留,次日对下游沟渠内的废水进行清理,同时停止了清洗染料废水排放行为,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你单位自6月16日现场检查当日发现问题后就对沟渠内废水进行了截留,次日对下游沟渠内的废水进行清理,同时停止了清洗染料废水排放行为。但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染料进入集镇排洪沟后对沟渠水环境产生的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属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属于工业,你单位从业人员6人,2023年经营收入约1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你单位该项目位于光禄镇江尾村委会,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