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姚罚字〔2024〕1号
楚雄德睿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DA1FFA3B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大龙口村委会王下组
2024年6月1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项目1号温棚正在进行基质浇水和玫瑰花移栽工作,种植过程中产生的肥水通过两边的肥水收集沟收集后排入东干渠最终汇流进入蜻蛉河;排放水体颜色呈深红色,公司种植基地下游东干渠内水体呈现深红色。
2.公司水肥车间西面正在使用钻机打机井取水,打机井过程中产生的泥浆使用潜水泵抽取排放进入2号温棚北面浇灌的排水沟中,然后向西流入东干渠,最终流入蜻蛉河。
2024年6月1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1号种植大棚西南角排放口,1号种植大棚西北角排放口,1、2号大棚交汇口东干渠、前屯东干渠(种植区下游2.2千米)分别进行了采样监测。依据《姚环监字〔2024〕015号》,公司1号种植大棚西南脚(角)排放口总磷分别为6.44mg/L、3.17mg/L、2.40mg/L;化学需氧量分别为251mg/L、230mg/L、169mg/L;色度分别为300倍、200倍、200倍;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别为52.4mg/L、47.6mg/L、45.4mg/L。公司1号种植大棚西北脚(角)排放口总磷分别为9.75mg/L、3.16mg/L、1.92mg/L;化学需氧量分别为219mg/L、152mg/L、110mg/L;色度分别为300倍、200倍、80倍;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别为42.8mg/L、44.2mg/L、40.4mg/L;1、2号大棚交汇口东干渠总磷为2.83mg/L、化学需氧量为79mg/L、色度为60倍、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1.8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7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2.2024年6月17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照片(图片)》1份10页,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及取样检测情况;
3.2024年6月19日公司技术总监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公司项目建设、生产、废弃物排放相关事实和情况;
4.2024年6月19日的《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1页,证明向你公司提取相关书证材料情况;
5.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楚雄德睿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6.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楚雄德睿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7.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楚雄德睿农业有限公司技术总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8.2024年6月19日提取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对文书送达确认情况;
9.2024年6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生产、废弃物排放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认定;
10.《监测报告》(姚环监字〔2024〕015号)1份6页,证明对公司排放废弃物开展环境监测及对外环境影响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污染物数量:你公司机井施工无法核算泥浆污染物排放量;种植项目还未全部建设完成,用水计量表未进行校正,无法核算排放量,裁量等级不计入。水体类别:你公司种植项目建设在姚安县栋川镇大龙口村委会,处于蜻蛉河流域,按照《云南省长江流域水功能区划(一级)登记表》,蜻蛉河姚安县太平镇至大姚团塘水质目标Ⅲ类,裁量等级3。污染物类别:你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钻机钻进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及清洗椰糠废水(基质发泡水),为其他废弃物,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自2024年1月4日成立以来,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在姚安县行政区域内,未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在当日进行现场检查后,企业已经拆除水泵增建储泥池进行回用和贮存,已经停止泥浆外排;已经停止1号温棚的椰糠清洗工作,外排水量已经逐渐减少,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在当日进行现场检查后,企业已经拆除水泵增建储泥池进行回用和贮存,停止泥浆外排同时对水泥沟渠内沉淀的泥浆进行清理;已经停止1号温棚的椰糠清洗工作,外排水量已经逐渐减少,同时加快施工进度完善回水管网。但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下游东干渠内近2000米水体呈现红色,属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玫瑰花无土栽培属于门类A第1大类(农业)第14项(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中花卉种植,为农业,代码A0143。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属于农、林、牧、渔业,你公司从业人员12人,于2024年1月4日成立,目前处于投资建设阶段暂无经营收入,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平台,你公司该项目位于栋川镇大龙口村委会,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