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牟罚字〔2024〕8号
牟定县香草凹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KU1HC9B
地址:牟定县新桥镇马厂村委会香草凹
法定代表人:陈明洪
2024年5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砂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场区堆存物料、原料进料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
现场检查时,你砂场场区堆存的成品砂料未全面覆盖;原料进料口防尘设施不完善,未建设防尘棚或喷淋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未按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
经查,你砂场于建厂时同步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砂场复产后危险废物暂存间门口标识标牌损坏未按照标准规范重新设置标识标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5日有你砂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牟定县香草凹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牟定县香草凹砂场经营者周培农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为牟定县香草凹砂场。
2.2024年5月25日牟定县香草凹砂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2024年5月25日牟定县香草凹砂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2024年5月26日砂场主要负责人询问笔录等,证明你砂场场区堆存物料、原料进料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及未按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牟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砂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砂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砂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针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扬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对你砂场场区粉尘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你砂场堆存的成品砂料未全面有效覆盖、原料进料口防尘设施不完善,未建设防尘棚或喷淋设施,属落实部分措施,裁量等级3;项目环境地点:你砂场所在区域未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该因子不纳入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查,你砂场物料堆场于2024年3月底未进行完全覆盖。进料口采用人工洒水方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砂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砂场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2024年6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砂场进行现场复查,你砂场堆存的成品砂料已全面覆盖,原料进料口已设置喷淋,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过程中,你砂场员工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你砂场已采取措施加强场区扬尘控尘,但之前扩散的扬尘影响已无法消除,属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成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根据你砂场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职工人数为5人,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砂场属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
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砂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针对未按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的行为。现场检查时,你砂场处于半停产状态,原料为来料加工,因离县城近,日常机械设备更换机油直接将设备开到修理店进行,场区无废机油产生,检查时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无危险废物贮存。2024年6月4日,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砂场开展复核检查,现场检查时你砂场危废暂存间已按照标准规范粘贴了贮存场所标识。鉴于你砂场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的行为属首次发现并立行立改,按标准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你砂场无危险废物产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云环通〔2022〕158号)中《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9项“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的规定,决定对你砂场“未按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砂场进行普法教育。
综上,决定对你砂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二)对你砂场未按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的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砂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砂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