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牟罚字〔2024〕7号
云南牟定永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思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09808461R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安乐乡新田村委会上新田村
2024年5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场区粉尘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场区内堆存的成品硅石料、硅石粉未进行覆盖;位于场区南面堆存有大量硅石粉未覆盖,未建设有效围挡,部分硅石粉外溢到场区外围树林内;位于场区东面建设了拦渣坝,但有部分石粉漫过拦渣坝外溢到场区下方树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2021、2022年未开展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及噪声监测(监测频次要求: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厂界噪声监测每季度一次),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厂界噪声自行监测未开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三)未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显示,你公司未公开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污浓度,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和第二款“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四)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无法提供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4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云南牟定永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违法主体为云南牟定永昌有限责任公司和被调查人的合规性。
2.2024年5月24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内容及有关批复;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24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和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与共享平台截图;2024年5月24日对公司总经理及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2份)等,证明你公司防尘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牟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针对场区粉尘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对你公司场区粉尘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你公司物料堆场周边设置了防风挡墙,破碎筛分工序置于半密闭彩钢瓦厂棚内,破碎系统下料口及传输带均进行封闭并配置了除尘设备,防治扬尘设施较为完善。但场区内堆存的成品硅石料、硅石粉未进行覆盖;场区南面硅石粉堆场未覆盖,未建设有效围挡,出现硅石粉外溢到场区外围树林内;场区东面建设了拦渣坝,有部分硅石粉漫过拦渣坝外溢到场区下方树林。属落实部分措施,裁量等级3;项目环境地点:你公司硅石场所在区域未划定环境空气功能区,该因子不纳入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调查,你公司堆存成品硅石料、硅石粉于2023年3月份开始堆存,之前采取了防尘网覆盖措施,2024年5月上旬开始由于疏于管理导致堆积量增加,未能及时覆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于2024年5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督促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告知书》(牟环督告字〔2024〕05号),按照要求,你公司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于2024年5月27日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报送了整改完成报告,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于2024年5月27日开展了复查,确认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你公司已采取措施加强场区粉尘扬尘防控,但之前扩散的扬尘影响已无法消除,属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成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4。
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场区粉尘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针对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针对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针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89,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