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5〕29号
蓝洁水处理技术(云南)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对《蓝洁水处理技术(云南)有限公司综合净水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云南禄丰产业园区勤丰化工园区,建设性质为新建,总投资15000万元,环保投资293万元。项目占地面积65.99亩(43996平方米),建设年产液体聚氯化铝10万吨、聚氯化铝铁10万吨、复合碳源10万吨、聚合硫酸铁2万吨、聚丙烯酰胺2万吨、乙酸钠1万吨、二氧化氯1万吨、固体聚氯化铝2万吨生产线,配套仓库、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取得了禄丰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12-532331-04-01-618973)。项目实施可能对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上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要加强土方开挖、场地平整、材料运输装卸、堆场、内部道路修筑、施工车辆运输等施工活动扬尘的污染防治,采取洒水降尘、围挡、遮挡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液态聚氯化铝生产线(工业级、饮用水级)废气中颗粒物经侧吸装置收集和覆膜滤芯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氯化氢经引风管密闭收集和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2排放,饮用水级生产线产生的二氧化碳经引风管密闭收集和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2排放。固态聚氯化铝生产线(工业级、饮用水级)颗粒物经烟气管道收集后和一级水喷淋塔+二级水喷淋塔+三级碱洗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4排放。聚合硫酸铁生产线(硫酸雾、氮氧化物)经引风管密闭收集和氧化塔+还原塔+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5排放。复合碳源生产线(甲醇)经引风管密闭收集后和二级水洗塔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6排放。乙酸钠生产线(非甲烷总烃)经引风管密闭收集和二级水洗塔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6排放。聚丙烯酰胺生产线(颗粒物)经侧吸装置收集和覆膜滤芯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7排放。二氧化氯生产线颗粒物经侧吸装置收集和覆膜滤芯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8排放;硫酸雾经排气阀管道收集和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2排放。盐酸储罐(盐酸)、硫酸储罐(硫酸)经密闭收集和碱喷淋处理后通过管道汇集至1根35米排气筒DA002排放。甲醇储罐(甲醇)、乙酸储罐(非甲烷总烃)经引风管密闭收集和二级水洗塔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6排放。热风炉采取低氮燃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经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3排放;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经烟气管道收集及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35米排气筒DA009排放。生产车间和储罐废气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甲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附录A中表A.1排放限值,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大气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热风炉外排废气污染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锅炉外排废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你单位要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周边环境保护自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运营期液体聚氯化铝生产线(工业级)产生的调质洗渣废水和清洗废水收集后回用于本生产线不外排;液体聚氯化铝生产线(饮用水级)产生的调质洗渣废水和清洗废水收集罐收集,回用于液体聚氯化铝(工业级)生产线不外排;固体聚氯化铝生产线(工业级、饮用水级)产生的清洗废水收集罐收集,回用于液体聚氯化铝(工业级)生产线不外排;聚合硫酸铁生产线产生的清洗废水收集罐收集,回用于本生产线不外排;复合碳源生产线产生的清洗废水收集罐收集,回用于本生产线不外排;乙酸钠生产线产生的清洗废水收集罐收集,回用于本生产线不外排;聚丙烯酰胺生产线中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和蒸汽冷凝水于清净下水收集池收集,回用于液体聚氯化铝(工业级)生产线不外排;检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处理装置更换水、锅炉软水制备产生浓水和强排水回用于液体聚氯化铝(工业级)生产线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隔油池、“循环式A/O+MBR”一体化污水处理站(10立方米/天)处理,近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用水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远期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B/T31962-2015)A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进入勤丰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初期雨水通过厂区排水沟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液体聚氯化铝(工业级)生产线不外排,后期雨水通过截水阀排入项目区外园区道路雨水沟。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防范措施。复合碳源生产车间、聚丙烯酰胺生产车间、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进行重点防渗;聚铝车间、聚铝干燥车间、聚铁车间、二氧化氯车间、1#原料库、2#原料库、聚铝成品库房、3#原料库、4#原料库、清净下水池、锅炉房等进行一般防渗;办公生活区、道路等进行简单防渗。你单位要认真做好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确保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全部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要严格按照落实分区防渗的要求,厂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须严格按照相应防渗标准进行防渗处理;要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运营过程中要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发现水质异常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厂内交通管理,确保项目各厂界噪声昼夜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的要求,施工期产生弃渣运输至弃渣场堆存。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按当地管理部门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堆存。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调质滤渣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后按规定处置;覆膜滤芯收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线;纯水制备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滤膜、废包装材料、锅炉炉渣和除尘器收集烟尘收集后委托有相关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废矿物油、检验室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厨余垃圾经厂内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相关处置公司处置。你公司应加强固体废物的收集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若固废及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设运营中须加强化学品和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环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避免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应加强对库房、储罐、管道及危险物质使用场所的的巡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时,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切断污染源;发生事故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环境污染处置,及时减缓和消除污染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着力提升环境风险事故处置应对能力,当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及时对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和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针对现有项目原有环境问题,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各项措施,及时完成问题整改。
三、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为0.283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62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0.67吨/年,颗粒物排放总量为1.86625吨/年,氯化氢排放总量为0.50172吨/年,硫酸雾排放总量0.0001087吨/年。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利用处置率为100%。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公司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