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南罚字〔2024〕2号
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C29L277K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五街镇五街集市
法定代表人:张顺
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调取了你公司2024年2月3日和2024年2月20日环检监控视频。
(一)2024年2月3日环检监控视频显示:车牌号为云L0U323的皮卡车进行环检时,存在冒黑烟情况。环检视频显示牌照为云L0U323皮卡车于2024年2月3日15时21分33秒进入环检车间,于2024年2月3日15时28分50秒出环检车间,该车环检时2024年2月3日15时24分26秒、15时25分43秒、15时25分47秒、15时25分52秒出现明显可见冒黑烟情况。你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出具的牌照为云L0U323,检验时间为2024年2月3日15时28分50秒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32324412402031542440004)中“二、外观检验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为‘否’,外观检验结果为‘合格’,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
(二)2024年2月20日环检监控视频显示:车牌号为云E888E2的皮卡车进行环检时,存在冒黑烟情况。环检视频显示牌照为云E888E2于2024年2月20日11时52分40秒进入环检车间,于2024年2月20日12时00分22秒出环检车间,该车环检时2024年2月20日11时56分14秒、11时56分39秒、11时56分40秒出现肉眼可见冒黑烟情况。你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出具的牌照为云E888E2,检验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12时00分22秒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32324412402201223430006)中“二、外观检验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为‘否’,外观检验结果为‘合格’,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2月3日收取了车牌号为L0U323的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费90元;2024年2月20日收取了车牌号为云E888E2的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费90元。
根据《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3〕227号),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条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 18285和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其中检验过程中范围应包括“联网核查、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全过程。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结果判定8.2.2车辆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32324412402031542440004)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32324412402201223430006)两份检测报告未真实反映检测车辆的排放情况,你公司出具未真实反映车辆排放情况的检验报告,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及附表(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任命书(文件编号:NHWJ-JL4.2.6-08)(1份);云L0U32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32324412402031542440004)(1份);云E888E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32324412402201223430006)(1份);南华县五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测收费公示(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发出《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4〕2号)及2024年4月2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2辆,不足5辆,裁量等级1。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1。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