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罚字〔2024〕1号
楚雄皓启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NUNPD0D
地址:楚雄州禄丰市黑井镇绝峰山顶
法定代表人:罗润
楚雄皓启商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楚雄州禄丰市黑井镇绝峰山顶的牟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3总包2号拌合站旁建设的一条碎砂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该条碎砂生产线于2023年8月开工建设,9月底建成,于10月3日开机调试,建设总投资137.5862万元,2023年8月开工建设时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24年1月18日现场调查时,该条碎砂生产线未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生产设备及构筑物未拆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1、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其他”的规定,该条碎砂生产线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邹鑫,1份);楚雄皓启商贸有限公司石料运输台账复印件(1份);工程项目结算单复印件(1份);2024年1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及其他资料等为证。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行为危害和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单位2022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评文件类别:该项目为单纯石材破碎,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1、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3;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试生产,在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于2023年8月开工建设,2023年9月建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现场调查时,该项目已停止使用,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公司总人数8人,2023年营业收入30万元,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楚雄皓启商贸有限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