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4〕2号
楚雄市甬江佳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NYC1F60
地址:楚雄市东华镇朵基村委会大基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林明锼
楚雄市甬江佳顺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4年1月1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4年1月1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及执法人员见证下对楚雄市甬江佳顺建材有限公司窑炉烟气排放口开展了烟气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报告(楚市环监字〔2024〕第00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296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规定的二氧化硫150mg/m3的排放限值的97%。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4〕1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超标因子:仅二氧化硫超标,1个,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或区域:你公司位于东华镇朵基村委会大基村小组,属于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监测报告(楚市环监字〔2024〕第002号)确定2024年1月12日超标,不足5天,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废水类别:你公司无生产废水外排,该项因子不纳入裁量;污染物超标倍数:根据监测报告(楚市环监字〔2024〕第00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296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规定的二氧化硫150mg/m3的排放限值的97%(0.97倍)。属于“超标50%以上100%以下”,裁量等级3;超总量:你公司在线监控设备处于调试阶段,数据不能作为依据,无法确定总量是否超出规定,该项因子不纳入裁量;小时烟气流量:你公司在线监控设备处于调试阶段,数据不能作为依据,该项因子不纳入裁量;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共2次(含本次),2023年1月1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以楚环楚市罚字〔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于2024年1月20日主动停产,开展整改工作,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你公司属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