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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4〕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326004
  • 2024-01-31 15:52:3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42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8125T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2899号西岸国际花园北苑10104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培峰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弃物(液态废物)流失、渗漏。

20237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9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时,在项目混凝土拌合站下方约160米处有一个容积约480的沉砂池,用于收集混凝土拌合站区域的场地收集水以及遗撒的部分生产废水,沉砂池旁停放了2洒水车,其中1辆车牌号为云A.E0793的洒水车正在往外渗水,废水沿地表自上而下流至下方三面光雨水沟。经查,2辆洒水车内的水均是来自项目混凝土拌合站下方的沉砂池2023721日,经对拌合站下方沉砂池车牌号为云A.E0793的洒水车渗漏水4号取样点、渗漏后汇虎洞沟坝(王官场大坝)前的水(2号取样点)进行取样监测,4号取样点pH值为11.1,悬浮物为369mg/L2号取样点pH值为11.8(禄环监指字(2023)第024号)。

202310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有1车牌号为云A.E0793洒水车正在自公司项目部沿施工便道往1号压力钢管厂方向行驶,车尾同时正在往外渗水,后洒水车停放在混凝土拌合站员工宿舍北面的空地上,车内渗漏水流淌至一旁的三面光雨水沟,雨水沟(东西流向)尽头为虎洞沟坝(王官场大坝)上方玉米地,雨水沟与虎洞沟坝(王官场大坝)之间由一条天然土质沟渠联通(南北走向,北高南低)经查,云A.E0793洒水车内的水来自项目混凝土拌合站下方的沉砂池经现场对洒水车渗漏水及沉砂池内的水进行取样监测,洒水车渗漏水pH值为11.4,沉砂池内的水pH值为11.4(禄环监指字(2023)第037号)

经查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确认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云环函〔2015222号),文件批复项目环评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工程生产、生活废污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III类水体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1996)》的级排放标准7212号、4号取样点的pH1012日洒水车渗漏水pH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级排放标准限值(6-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III类标准限值6-9,属于污染物。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公司洒水车流失、渗漏的废水属于液态废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3728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1012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721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3726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3109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31012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禄环监指字(2023)第024号)1份);《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禄环监指字(2023)第037号)2023116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9标项目经理部《环水保整改通知书》(楚雄9标〔2023〕环水保001号)1份)(楚雄9标〔2023〕环水保002号)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4116日,局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41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至我局集体讨论会议前,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41)及202411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元整(¥282,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