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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西山风电场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122001
  • 2024-01-22 11:15:54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10号

三峡云投发电(大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老西山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11-530000-04-05-531828)已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老西山风电场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乡,地理坐标在东经101°12′26.67″~101°16′51.83″,北纬25°41′47.41″~25°43′34.47″之间,高程在2010m~2250m之间,总装机容量100MW;主要建设内容为:16台单机容量6.25MW的风机,16台风机经4回35kV集电线路接至升压站35kV母线,集电线路长16.56km,通过地埋和架空的方式布设,直埋电缆长度8.04km,架空线路长度8.52km,布设塔基23基;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新建一台100MW的主变;新建道路1.2km。项目总占地10.526hm2,其中永久占地1.688hm2,临时占地8.838hm2;占用乔木林地3.8654hm2、灌木林地5.9067hm2、草地0.4629hm2、建筑交通用地0.291hm2。劳动定员10人,运营管理人员常驻在升压站内。工程投资估算总金额为55273.00万元,环境保护投资约为353.46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0.64%。建设工期为12个月。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并已列入《大姚县绿色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属于《云南省2022年新能源项目建设清单》(云能源水电〔2022〕176号)中规划项目,于2023年6月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老西山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云发改能源〔2023〕579号)。符合当地生态环境规划和当地电网规划。项目不涉及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环境敏感区,项目建设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公益林和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生态、声环境和电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并认真落实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建设全过程须满足环保相关技术要求。

、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项目施工方案,减少占用省级公益林,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和楚雄州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产业政策和功能定位的要求选线选址且严格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能源局相关规定,落实对风电项目建设选址及管理的有关要求。鉴于项目永久占地涉及省级公益林0.1497公顷,临时占地涉及省级公益林0.958公顷,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核、使用林地审批手续。项目应选用低噪音机械、变压器等设备,并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电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升压站及输电线路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场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确保升压站及沿线声环境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本次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周围环境功能不降低。

(三)项目应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确保项目符合区域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建设涉及自然资源、林草、应急、水务、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要求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并在进场施工前完成对龙棕的移栽,做好龙棕挂牌保护,对评价区内工程施工影响的龙棕采取围栏保护。建设单位应强化项目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如果在后续调查或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的国家、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以及地方特有物种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觅食地或迁徙通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避让或保护。施工前做好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乱砍滥伐。施工、运输尽可能利用现有便道,减少对生态的破坏,穿越大坝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300m道路禁止实施任何施工行为、设置临时施工设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增占地。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不能长期堆存,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清理。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减轻项目建设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人员环保宣传教育,树立宣传牌和警示牌,禁止乱砍滥伐和捕杀野生动物。禁止向大坝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排放施工废水、倾倒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等,在穿越道路的起点和终点各设置一个饮用水源地警示牌,在保护区边缘设置围栏,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采取洒水降尘、覆盖篷布、压实临时堆存表土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收集澄清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和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时尽量控制施工噪声,妥善处理相关投诉。

(六)加强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工程投运后,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升压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确保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关注周边群众对噪声影响的反映,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采取合理、可行的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要加强场区巡视,持续开展好鸟类跟踪观察,如发现异常鸟类撞击事件,应及时向当地林业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问题。应加强对事故油池、危废暂存间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营的检查。

(七)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处置。加强事故应急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主变压器及箱式变压器发生事故时,事故油池可将事故状态下的100%油量收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提出的防渗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事故油池、集油池,项目运行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八)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的内容一并实施,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九)建设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单台风机机位45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其他建筑物,尤其是噪声敏感的建筑物。

四、工程地点、性质、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须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本决定一式六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三份。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1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