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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牟罚字〔2023〕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108020
  • 2023-12-29 15:21:38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20232

 

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戌街长箐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097735475W         

地址:牟定县戌街乡铁厂村委会大冲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刘丽琼    

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戌街长箐采石场新建1水洗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堆存石料、砂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控尘措施防控粉尘扬尘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92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和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一)新1洗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20234月开始在第二条碎石生产线车间内新建了1条水洗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投资总额为55.2万元。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项目类别分类管理要求,洗砂生产线属其他建筑材料制造,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堆存石料、砂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粉尘扬尘。你公司采石场场区堆存石料、砂料遮盖网部分破损,堆料遮盖不完全,易起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3920日、2023108日检查(勘查)笔录共2份;20239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9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101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4份;2023925日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水洗砂生产线建设明细表》1份;2023920日现场检查(勘查)照片8张、视频1段,2023108日现场检查(勘查)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1128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牟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1条洗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新建1水洗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二)堆存石料、砂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粉尘扬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堆存石料、砂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控尘措施防控粉尘扬尘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合计处罚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