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牟罚字〔2023〕1号
侯廷文:
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屯村委会芭蕉箐村8号
你向牟定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屯水库内丢弃疑似动物内脏废弃物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5日,根据牟定县中屯水库管理所反映线索,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有人向中屯水库内丢弃疑似动物内脏废弃物行为开展了调查,经查发现:
你于2023年9月14日下午到姚安县前场镇小关口村买回一头黄牛,当晚在家中宰杀后,动物内脏及粪便等废弃物用塑皮袋装为两袋(大约50公斤),晚间23时30分左右你从中屯水库检修闸桥上丢入水库内。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5日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3年9月15日对你本人、中屯水库管理所所长和管理员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勘查)照片8张等证据为凭。
你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牟告字〔2023〕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牟告字〔2023〕1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