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3〕14号
禄丰福铃钛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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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禄丰县仁兴镇革里村委会阿三村
法定代表人:张常金
禄丰福铃钛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5月1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按照规定正常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你公司于2021年底在冶炼电炉外排口安装了一套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并投入使用,2023年5月1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通过验收,未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国发平台)联网,自安装之日起未对烟气自动监测系统开展全流程校验,仪器零点和量程校准频次不满足要求,采样管存在凹型弯段,采样平台爬梯不符合规范。
2023年10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补充调查,经查,你公司自2023年5月后,在2023年6月进行了3次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7月进行了2次校准,8月、9月、10月 分别进行了1次校准,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频次不符合规范要求。至2023年10月26日现场补充调查时,你公司2023年仅在6月6日及6月11日进行了2次全流程校验工作,且只完成了零点及量程漂移校验工作,未进行气态污染物的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校验工作,全流程校验频次不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或穿管等方式,保证整条管线具有良好的支撑。管线倾斜度≥5°,防止管线内积水,在每隔4~5m 处装线卡箍。
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8日印发的《2023年度楚雄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你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综上查明,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正常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2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1份);2023年10月2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姜超1份);2023年10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高钛渣生产线合作经营合同》(1份);《排污许可证》(1份);《CEMS系统全系统校准记录表》(1份);《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1份);《2023年度楚雄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年11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2023年11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你公司认为《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17)不属于强制执行标准,属于参照执行标准,我局以此判定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无法律依据。
2.你公司现在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免于处罚。
经过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经我局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17)于2018年3月实施,属于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生态环境行业标准,规范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的规定,该标准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所以该标准必须执行,你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
2.2023年5月26日,禄丰市人民政府已经以《2023年“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禄丰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清单》的形式,由属地乡镇督促你公司进行整改。2023年10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的频次、全系统校准频次等整改情况不符合规范要求;同时经查,你公司在辖区内也不属于初次违法,2019年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款24万元,你公司提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