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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3〕13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108011
  • 2023-12-29 14:49: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313

云南凯蜜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589608691F

地址:禄丰县勤丰镇羊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晓科

云南凯蜜斯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51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人员对云南凯蜜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云南凯蜜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351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37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补充调查,经查,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有约780公斤工业萘原料包装袋贮存,没有按照要求对工业萘原料包装袋粘贴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202351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有工业萘原料包装袋贮存,同时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堆放其他杂物;雨水收集池产生的沉淀废渣堆放在雨水收集池旁,没有转移进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

20237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补充调查,经查,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有约780公斤工业萘原料包装袋贮存,同时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堆放双氧水桶等其他杂物。根据你公司年产5万吨减水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现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工业萘原料包装袋属于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的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3518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0237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7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3518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年产5万吨减水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副本1份);危险废物产生台账记录表1份);2023112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1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311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112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意见,你公司主张:

(一)你公司认为产生的工业萘包装袋和雨水收集池沉淀废渣不属于危险废物,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没有将沉淀池废渣和工业萘包装袋列入危险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在20238月换发新的《排污许可证》后,也没有将工业萘包装袋和雨水收集池沉淀废渣列入危险废物。

(二)你公司提出由于生产工艺改变,你公司的工业萘最终不会进入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池沉淀废渣中不会含有结晶萘。

(三)你公司认为没有主观过错,环评和批复已经接近10年时间,《排污许可证》是近两年颁发,在平时的生产过程中一直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要求,且属于初次违法,现在已经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恳请我局免予处罚。

经过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结合听证情况,经我局集体讨论会议决定,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部分有理,予以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一)经查,你公司年产5万吨减水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4年编制,20147月取得批复,报告书中已经明确:你公司项目包装废料主要为原料包装袋及产品包装过程中损坏的包装材料等,项目产品为萘系高效减水剂,其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工业萘原料包装袋会沾染一部分萘,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萘属于低毒类危险化学品,具有危险特性,沾染萘的废包装袋同样具有危险特性;你公司于20238月取得延期后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在固体废物排放信息一栏规定了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种类: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同时明确包装废料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之后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经核实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的工业萘原料包装袋,包装袋分为塑料透明内袋和白色编织外袋,塑料透明内袋直接跟工业萘接触,会沾染一部分萘,白色编织外袋因长期与塑料透明内袋混合堆放,同时在塑料透明内袋破损的情况下也会沾染一部分萘。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工业萘的废弃包装袋属于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的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   

(二)根据你公司延期前以及现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没有将雨水收集池沉淀废渣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也无相关管理要求,同时经复核你公司的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你公司的原材料为固体工业萘,经熔萘罐-磺化釜-水解、缩合、中和反应釜-复配最终产品,整个生产环节均在厂房覆盖的空间内进行,在生产过程中会有部分结晶萘经收集后重新投入熔萘罐和进入中和槽,最终进入产品,在整个生产环节中不会有萘原料进入雨水收集系统,你公司主张萘不会进入雨水收集池的申辩意见有事实理由,我局决定予以采纳。

(三)你公司年产5万吨减水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明确工业萘原料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20238月延期后的《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排放信息一栏也规定了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种类: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同时明确包装废料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之后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同时经查看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将工业萘原料包装袋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立了危险废物暂存间,你公司主张不知道工业萘原料包装袋是危险废物,导致你公司认为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的意见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四)经过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经在厂区内新建一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将工业萘原料包装袋和雨水收集池沉淀废渣单独贮存,粘贴了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改正了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的整改情况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五项【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五)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 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任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中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9项不予处罚的规定,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申请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免于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申请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五项【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五)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 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任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环保普法学习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综上,对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环保普法学习教育

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同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接受环保普法学习教育。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