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罚字〔2023〕6号
禄丰市浩裕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7DNQ8Y7G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
禄丰市浩裕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8月3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鲁家菁至指挥营变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于2023年6月15日由云南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始进场施工,7月30日完成建设,7月31日与云南电网楚雄供电局110千伏指挥营变电站联网,项目投资额为1862.66万元,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五十五、核与辐射 161 输变电工程 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该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3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禄丰市鲁家菁至指挥营变11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复印件(1份);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8号)及2023年11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壹仟元整(¥381,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