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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3〕1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1226002
  • 2023-12-15 15:30:23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311

 

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8FT05D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新河社区南地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福

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59日下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

你公司2021年开始建设,202111月投入运行,2021125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根据你公司现有的《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间为20211210

你公司于2021125日取得验收合格意见,20226月才编制了《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且根据你公司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显示,公示时间为2022524日至2022622日,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的规定。

综上查明,你公司在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并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同时在未编制完成验收报告之前就进行了验收公示,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行为构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你公司202111月投入运行,2021121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至今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按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1#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的氟化物应当1/季进行手工采样监测,石油类应当1/月进行手工采样监测,雨水排放口排放的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应当1/月进行手工采样监测。在20221月至5月的实际生产运行中,你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手工监测,不能提供监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359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02359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排污许可证》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1份);检测报告2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证据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112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3112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12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意见,你公司主张:

(一)你公司行为不构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属于验收不规范问题。

(二)你公司不应是处罚主体。你公司提出在整个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你公司承担的是招投标以及建设的责任,你公司不是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我局在认定处罚主体时认定错误。

(三)你公司从20211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后,由于相关生产设备正在调试,实验室等设施配备不完善,加之时值新冠疫情影响,资金和人员配置不完整,监督不够,所以没有开展自行监测。现在已经按照监测频次正常开展自行监测并取得了监测报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基于以上意见,恳请我局对你公司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过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结合听证情况,经我局集体讨论会议决定,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部分有理,予以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一)经我局调查核实,参与验收的三位专家在验收会议上并未同意你公司通过验收,也未在验收组成员一栏签字,而是分别提出了整改要求,其中就包含应当完善排污许可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你公司在召开验收会议当日,如未通过验收,应当在验收意见上载明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但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在验收意见文本第6页第五项验收结论处已经明确:验收组一致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落款日期为2021125日召开验收会议当日,并注明有你公司名称和加盖公章。表明你公司在2021125日召开验收会议当日,未完成专家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就将一致通过验收的验收结论明确在验收意见上,事后才将整改完成情况和验收意见报专家签字,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存在问题应当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的规定。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20221111日《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你公司行为属于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符合典型弄虚作假情形。

根据你公司《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制时间为20226月,但你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显示,公示时间为2022524日至2022622日,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的规定。你公司提出的第三方验收报告编制机构认为应当将验收公示的截图在公示结束后一并编入验收报告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且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二章验收程序和内容的规定。

(二)经查,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20207月以云南恒通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法人)单位在禄丰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投资备案,20201018日,你公司委托云南涔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21125日由你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会议并编制验收报告,2021121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名称为你公司,你公司主张不是违法主体的意见无事实理由,我局在违法的主体认定上并无错误。

(三)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对验收内容、结论、验收意见负责,你公司提出聘请的第三方验收机构未尽职尽责,公司工作人员不熟悉自主验收工作流程,疏忽大意的申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无事实理由。

(四)经查,你公司此次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同时经复核你公司20235月以来的自行监测情况,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开展了自行监测,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20235月交叉执法检查以来,辖区内没有接到你公司这一违法行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情况报告。

综上,你公司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这一行为请求免于处罚的主张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采纳。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自行监测这一行为请求免于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决定对你公司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禄丰县硅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

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同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接受环保普法教育。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