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13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928008
  • 2023-09-28 17:07:51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313

楚雄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466667827

地址:楚雄高新区桃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翠

楚雄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7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你公司于2023213日填报了2023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821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1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