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3〕12号
楚雄市东华镇天和茂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34M036
地址: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戴祥青
楚雄市东华镇天和茂页岩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7月1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建设的通知》要求,你厂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0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89,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