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3〕10号
云南楚雄云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71738513
地址: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文
云南楚雄云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5月1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对外排废水的急性毒性进行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半年一次,但2021年至2022年你公司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免处罚,经我局2023年8月7日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申请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金额的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8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106,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