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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8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828007
  • 2023-08-28 16:40:32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38

楚雄市苍岭镇腰站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01MA6NEXT85F

地址:苍岭镇李家村委会腰站街

法定代表人:李显模

楚雄市苍岭镇腰站页岩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6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露天堆放易产生粉尘的煤矸石,且未密闭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你公司属于需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重点企业,但未按照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72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7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明确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7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露天堆放易产生粉尘的煤矸石,且未密闭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

(二)你公司属于需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重点企业,但未按照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

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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