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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3〕6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808011
  • 2023-08-08 15:56:54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36

禄丰旭联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7DLT7K32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一平浪镇干海资

法定代表人:纳舜

禄丰旭联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3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公司202211月份开始在原禄丰松银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生产区新建一条煤和钛浮选生产线,浮选槽、输送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已完成安装,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暂未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总投资额约103万元截至202331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浮选项目生产线未向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公司浮选生产线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331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3413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413调查询问笔录(***1份)禄丰旭联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清水河洗煤场投资情况说明1份)、禄丰旭联矿业有限公司400kVA变压器施工安装工程合同1份)、禄丰旭联矿业有限公司设备购买发票(1份)现场检查(勘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2023522日,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6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我局案件集体讨论审查时,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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