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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姚罚字〔2023〕5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808008
  • 2023-08-08 15:50:24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姚罚字〔20235

**

冷库经营地址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

**(冷库)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据202344日姚安县公安局光禄派出所移交的草海工业园区小张冲水库库尾山顶有人倾倒废菜叶问题线索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班刘大麦冲线旁废菜叶倾倒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

经核实溯源发现你租赁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冷库进行西蓝花加工室内加工线用清水对西蓝花进行冲洗过程中冲洗水通过厂区墙洞留的排放口排入雨水沟与废菜叶渗滤液混合;现场有菜叶堆存堆放场地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部分废菜叶腐烂产生渗滤液渗滤液顺势流淌进厂区雨水沟,再汇入雨水管网,通过雨水管网内向西大门口方向流淌在厂区地磅旁的检修井与莫迪顺冷库生产废水汇流;汇流的生产废水最终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门的排口流入农灌沟渠,过程中未配套建设水污染治理设施。

20234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冷库)生产废水(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北方检修井)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门外农灌沟渠内的汇流水进行取样。根据《监测报告》(姚环监字〔202310)显示,林**冷库废水(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北方检修井)取样点:氨氮438mg/L总磷52mg/L、铁0.14mg/L、锰0.06mg/L0.05mg/L化学需氧量5986mg/L;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门外农灌沟渠汇流水取样点:氨氮73.7mg/L总磷9.2mg/L、铁0.03mg/L、锰0.29mg/L0.05mg/L化学需氧量786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623日我局向你邮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35号)经查询邮寄信息,你于2023626签收邮件。上述邮寄文件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35号)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寄信息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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