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姚罚字〔2023〕5号
林**:
冷库经营地址: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
林**(冷库)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据2023年4月4日姚安县公安局光禄派出所移交的草海工业园区小张冲水库库尾山顶有人倾倒废菜叶问题线索,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班刘大麦冲线旁废菜叶倾倒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
经核实溯源发现,你租赁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冷库进行西蓝花加工,室内加工线用清水对西蓝花进行冲洗过程中,冲洗水通过厂区墙洞留的排放口排入雨水沟,与废菜叶渗滤液混合;现场有废菜叶堆存,堆放场地地面进行过硬化处理,部分废菜叶腐烂产生渗滤液,渗滤液顺势流淌进厂区雨水沟,再汇入雨水管网,通过雨水管网内向西(大门口方向)流淌;在厂区地磅旁的检修井内与莫迪顺(冷库)生产废水汇流;汇流的生产废水最终从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门的排口流入农灌沟渠,过程中未配套建设水污染治理设施。
2023年4月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林**(冷库)生产废水(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北方检修井)、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门外农灌沟渠内的汇流水进行取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姚环监字〔2023〕10号)显示,林**(冷库)废水(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北方检修井)取样点:氨氮438mg/L、总磷52mg/L、铁0.14mg/L、锰0.06mg/L、锌0.05mg/L、化学需氧量5986mg/L;姚安云上优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门外农灌沟渠汇流水取样点:氨氮73.7mg/L、总磷9.2mg/L、铁0.03mg/L、锰0.29mg/L、锌0.05mg/L、化学需氧量786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年6月23日我局向你邮寄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3〕5号),经查询邮寄信息,你于2023年6月26日签收邮件。上述邮寄文件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3〕5号)、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寄信息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