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姚罚字〔2023〕4号
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78589231N
地址:姚安县太平镇老街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花林
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据2023年3月5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现场检查交办线索,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选厂因布局及建设时间较早的因素,厂区雨污分流不彻底,公司厂区大门口附近排洪沟(该沟渠进行硬化,对厂区雨水、选矿滴冒跑漏废水进行收集,下游建设有沉淀回收池)建设砖砌拦污坝,坝口设溢流口、坝底预留管道闸阀,下游排洪沟内有尾矿水(尾矿)流淌痕迹。拦污坝内靠进厂道路一侧建设管道一根引流至尾矿干滤车间,在压滤生产线回水池及旁边的小沉砂池各建有一根管道通向矿井涌水排水沟,其中小沉砂池连通矿井涌水排水沟的管道设置有一个闸阀。3月5日压滤生产线回水池旁边小沉砂池连通矿井涌水排水沟的管道正在向排水沟内排放水,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环境监测人员对该水体进行了取样监测,依据监测数据未检测出铅浓度,悬浮物为27.3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公司干滤车间生产堆存用于老街子尾矿库闭库施工和井下回填使用的干尾矿未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露天堆放;进厂道路未落实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破碎工段精细化管理不够,扬尘较为严重;选厂原料破碎、输送等各个环节均未见降尘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三)在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未及时配合现场检查,可能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丧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3〕4号)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申请》申请听证。2023年4月16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我局于4月23日、5月5日开展了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5月17日在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召开听证会议,经审查,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主张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具体如下:
1.针对“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由于现场取样仅对铅及悬浮物进行检测,监测结果中未检测出企业特征污染物重金属铅,悬浮物浓度为27.3mg/L,现有监测结果无法确定你公司排放的废水类型,因此在裁量时不计入“废水类型”因子。
2.针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由于未落实相关措施涉及生产工段、进场道路等多个地点,难于确定违法行为起始时间,因此在裁量时不计入该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因子。
3.针对“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调查情况和事实认定相符,对你公司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厂区雨污分流不彻底并在厂区大门口附近排洪沟建设砖砌拦污坝,坝底预留管道闸阀,下游排洪沟内有尾矿水(尾矿)流淌痕迹;拦污坝内靠进厂道路一侧建设管道一根引流至尾矿干滤车间建有一根管道通向矿井涌水排水沟排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柒仟元整(¥307,000.00)。
(二)公司干滤车间生产堆存用于老街子尾矿库闭库施工和井下回填使用的干尾矿未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露天堆放;进厂道路未落实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破碎工段精细化管理不够;选厂原料破碎、输送等各个环节均未见降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
(三)在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未及时配合现场检查,可能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丧失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