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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熔盐氯化综合示范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803001
  • 2023-08-03 08:45:36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82

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2023719提出对《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熔盐氯化综合示范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3719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禄丰市勤丰镇禄丰产业园区勤丰片区,利用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区现有空地建设,占地面积1.1316公顷,总投资19253.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61万元。项目拟利用高钛渣、氯化钠与煅后焦在氯化炉中与氯气发生反应生成粗四氯化钛,粗四氯化钛在精制车间蒸馏塔中通过蒸馏和精馏得到精四氯化钛,建成后可达到年产精四氯化钛100128.15吨的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包括配料、氯化、收尘、冷凝、沉降分离、蒸馏除矾、两级精馏、工艺尾气处理系统和渣水淬等。20221011日项目取得了禄丰市发展和改革局确认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10-532331-04-01-541558。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符合楚雄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环境、声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运输车辆覆盖蓬布、施工物料定点堆存覆盖篷布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运营期配料及上料系统废气(共2套)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内径0.6米高22米的排气筒(共2根)排放;氯化车间工艺尾气经六级洗涤(两级水洗+两级氯化亚铁洗涤塔+两级碱洗塔+除雾器组合工艺,共2套)处理达到《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表5排放限值,氯化车间卫生尾气和精制尾气经六级洗涤(三级水洗+三级碱洗+气液分离器组合工艺)处理达到《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表5排放限值后共用一根内径1.6米高80米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污染物颗粒物、氯气、氯化氢排放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中表6标准限值。项目自厂界西侧、北侧、东侧外95米、380米、120米范围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以氯化车间外200米、精制车间外2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开工建设前,单位应向当地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汇报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避免项目建成后在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搅拌、降尘洒水,不外排。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和浇洒道路、不外排;循环水系统排污水收集回用至氯化水淬系统补水、不外排;氯化水淬系统排水、设备清洗废水、尾气洗涤系统废水和车间地面冲洗废水依托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现有含盐废水蒸发装置(MVR系统)处理后(冷凝水)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冷却用水标准后返回项目生产区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雨水管网进入厂区初期雨水池收集后通过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后期雨水收集后经厂区雨水排放口排放至北甸河。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污废水分类、分质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污废水及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确保污废水和初期雨水全部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要做好与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的沟通衔接,确保委托处置的生产废水能够全部处理回用不外排。要严格落实分区防渗的要求,厂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须严格按照相应防渗标准进行防渗处理,运营过程中要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发现水质异常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厂内交通管理,确保项目各厂界噪声昼夜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的要求,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进行鉴别,并对水溶性盐总量进行测定,根据鉴别及测定结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送综合废渣填埋场规范堆存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机油收集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你单位应加强固体废物的收集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若固废及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涉及氯气、氢氧化钠、四氯化钛、盐酸、矿物油、柴油、废机油等风险物质,其中氯气、氯化氢气体等容易引起人员中毒反应。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着力提升环境风险事故处置应对能力,当发生氯气、氯化氢气体及其他风险物质泄漏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撤离受影响人员,并及时对环境空气、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和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该项目新建的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本项目所依托的原项目已建设的设施必须与本项目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否则本项目不得投产。

三、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有组织废气量68040万立方米/年;颗粒物 17.649/年,氯化氢 6.755/年,氯气7.946/年,二氧化硫 15.513/年。产生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率100%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六、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731

 

 

 

 

 

 

 

 

 

 

 

 

 

 

 

 

 

 

 

 

 

 

 

 

本决定一式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份。

抄送:禄丰市人民政府,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局,云南湖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7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