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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姚罚字〔2023〕3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608005
  • 2023-06-08 11:08:1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姚罚字〔20233

 

姚安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599346955X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兴伦

姚安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29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新增建设一条HZ180混凝土生产线及配套设施,该新建项目于2022928日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现场检查时项目已建设完毕未投入运行,但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202341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413向我局提交了《陈述意见书》,认为公司新建的HZ180混凝土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实际投资额与备案金额存在较大出入。经我局复核,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文件,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3号)202341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