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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3〕5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608004
  • 2023-06-08 11:07:27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35

 

禄丰龙达创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6RBE7M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碧城镇上村村委会北厂村

法定代表人:李军龙

禄丰龙达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228日下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322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公司焙烧窑在运行,脱硫塔循环水池空置施工,脱硫塔停用。焙烧窑焙烧烟气未经处理,经脱硫塔排放口直接排放。脱硫塔前端引风机不能密闭,部分焙烧窑烟气从引风机溢出,呈无组织外排。

202291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对公司进行普法宣传,口头宣讲和书面宣传均明确告知公司不得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公司在明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依然正常组织生产,焙烧窑焙烧烟气未经处理,经脱硫塔排放口直接排放,存在主观过错。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41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5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5号)及202341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3418日,公司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提交《关于楚雄禄丰市生态环境局对禄丰龙达创新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公司积极响应当地政策要求,新增及改造现有脱硫设施,准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及积极整改等方面进行陈述申辩,主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减免或从轻处罚。

经过对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局认为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未认识到自身过错,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再次核算自由裁量,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