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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3〕4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608003
  • 2023-06-08 11:06:54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34

 

禄丰鑫磊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PR4UK3Y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碧城镇下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加财

禄丰鑫磊工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228日下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公司于20216月份开始禄丰市碧城镇下村新建商品混凝土搅拌项目,截至2023228日现场检查时,项目生产设施及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工,但未向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202341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4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4号)及202341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