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3〕3号
云南靖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PU7UQ7M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土官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红新
云南靖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2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通过私设暗管、渗井、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铝材加工生产线项目污水处理站不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经处理后不能直接回用于生产(强碱性),通过水泵和临时管道排放至公司车间四周的雨水沟内贮存;你公司利用潜水泵和临时管道将第二道清洗槽(酸洗)内酸性液体直接就近排入到厂区车间四周的雨水沟内。雨水沟与一个雨水井(渗井)相连,连接部位用沙袋封堵,但封堵不严,雨水沟内生产废水流入雨水井(渗井),由雨水井(渗井)渗出至320国道旁的雨水沟。
经两次取样监测数据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四类标准限值(pH值6-9),属于污染物。
根据你公司环评要求,你公司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应当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3〕3号)及2023年4月1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3年4月1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同时提交了整改报告,从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整改方面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减免罚款。
经过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部分有理,予以部分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328,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