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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531002
  • 2023-05-31 13:12:39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54 号

 

元谋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3年5月10日提出的《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位于元谋县姜驿乡和江边乡,由提水工程和输水工程组成。提水工程取水点位于金沙江左岸乌东德库区,一级采用浮船泵站从库区(945~975米)取水,通过提水管道输送至二级、三级地面泵站厂房后提至高程1915米处的高位水池,水池容积2040立方米,提水管道总长5.28千米。输水工程东干管从高位水池引出后沿道路和山坡往东北方向布置,末端至贡茶水库库区,沿途分别向旧村水库、火头田水库、月亮田水库、新海水库、跃进水库、太平水库补水;北干管从东干管分出沿西北布置,补水至调蓄水库白塔水库(后期规划),输水管线总长17.60千米。工程总提水量为1984.6万立方米,提水经水库调蓄后蒸发损耗水量为43.5万立方米,总供水量为1941.1万立方米,主要是满足集镇、农村人畜引水,农业灌溉用水供水需求,其中集镇生活供水量3.4万立方米,农村人畜生活供水量57.7万立方米,农业灌溉供水量1880.0万立方米。工程建设可改善元谋县姜驿乡6.67万亩现有耕园地的灌溉用水问题,新增灌溉面积3.27万亩,改善姜驿乡13549人的人居生活条件。工程于2022年12月9日取得《楚雄州水务局会关于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楚水复〔2022〕89号),项目代码:2210-532328-04-01-674216,总投资93502.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9.4万元。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工程实施可能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水务、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水务、林草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针对涉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相关区域。同时应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环境敏感区。工程占地涉及元谋风景名胜区金沙江景区19.86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7.8811公顷(核心景区0.1275公顷,一般景区17.7536公顷),临时占地1.9799公顷(一般景区)。楚雄州林草局出具了《关于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元谋风景名胜区方案选址的意见》,明确项目不属于《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禁止的活动类型,原则同意项目选址方案;元谋县人民政府承诺将本项目纳入《元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修编。工程占用元谋县姜驿乡抗旱应急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元谋县人民政府出具了《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与元谋县姜驿乡抗旱应急供水工程饮用水保护区相关问题的函》,明确该项目建设不影响供水工程水质和供水需要,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水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将对取水区(乌东德水电站库区)、受水区(姜中片区、贡茶片区、金河片区)、退水区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带来一定影响。取水对乌东德水库下游河道水文情势带来一定改变;输水增加了受水区水库水量,有利于改善受水水库水质;灌区退水中化肥排放中的氮磷等污染物对当地地表水体及地下水带来一定影响,并导致灌区土壤轻度盐化。但工程建设优化了水资源的利用,改善了受水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占用植被面积26.56公顷,永久占用植被11.04公顷,调查区分布有4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翅鸢、普通鵟、红隼、雀鹰),工程实施将占用和破坏部分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施工活动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

(四)其他环境影响。工程施工及运行产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选址和线路布局。建设单位应进一步优化线路施工设计,减少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及公益林和动物栖息地的占用。取水点取水设施、输水管道设计应与当地整体景观相协调,以保持金沙江景区景观资源的完整性;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对水体的扰动,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满足供水要求;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取土场和弃土场,要严格划定施工范围,禁止施工扩大进入划定以外的区域,除征占区域外,尽可能保持现有陆生生态的完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弃渣场须“先挡后弃”,表土集中堆存,施工期施工便道及施工场地应采取及时清扫、洒水降尘、篷布遮盖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施工场地内堆放建筑材料,应按照“粉状入仓、块状入棚”的原则,采取封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严禁随意弃土弃渣,妥善收集、处置生活垃圾。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场地,并选用当地植物物种,做好迹地植被恢复。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确定施工用地范围和施工时序,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减少植被损毁和对野生动物的惊扰。施工区表层土壤应单独堆放各区空地,渣场堆放应设置挡渣措施,修建排水沟等措施,减免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的及时开展施工迹地生态恢复。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中粪便通过临时旱厕处理,其余废水通过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作为周边农用施肥,不外排。运行期应加强取水口生态环境保护,采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设置隔离防护带等措施,确保取水区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引水量进行引水,认真落实水生生物保护措施,减缓引水对乌东德库区水文情势及水生生物的影响。加强流域范围内农业面源及生活污染源的治理,确保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受水水库及地表水体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加强退水区的污染防控,采取节水控肥等措施,减少灌溉退水对当地地表水体及乌东德库区水质的不利影响。做好水资源调配和高效利用,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保护及监控,防治地下水污染及土壤盐碱化。

(五)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加强车辆、设备养护。合理安排施工布局和施工时间,高噪声施工机械等应尽可能远离敏感点。加强运营期敏感点声环境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功能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施工期产生废弃土石方须堆存于规划的弃渣场内。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按当地管理部门要求运至指定地点。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生活垃圾自行清理至集镇集中处置点处置;泵站水泵在产生故障或例行检修机修废油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收集、管理及转运制度,定期交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 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公司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光伏微网工程、泵站降压站、灌区工程、白塔水库等项目未纳入本次评价,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七、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 日

 

 

 

 

 

 

 

 

 

 

本决定一式十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七份。

 抄送:元谋县人民政府,楚雄州水务局、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昆明阳光恒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5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