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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523002
  • 2023-05-23 13:41:05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45号

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提出的《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拟建项目位于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西侧,总投资29213.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5.2万元。近期处理规模25000立方米/天,远期处理规模50000立方米/天。其中细格栅及曝气沉沙池、贮泥池、污泥脱水机房、加药间、鼓风机房、机修车间、变配电间土建按50000立方米/天规模建设,其余构建筑物土建均按照25000立方米/天规模建设,各构建筑物均按照25000立方米/天安装设备。项目厂区占地面积40000.2平方米,厂外管线总长8232.354米,分为城区自流段、沿江有压段和排水管段。自流段沿禄丰市西河绿化带布设,长度3631.264米;有压段沿星宿江布设至厂区,长度3250.68米;排水段从厂区沿星宿江布设至下游,长度1349.41米。采用“预处理+水解酸化+A2/O+MBR+臭氧催化氧化+紫外线消毒”工艺,主要处理禄丰产业园区金山区块新材料产业片硅产业园排放的工业污水,以及园区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项目已取得禄丰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复(禄发改字〔2022〕43号),项目代码:2204-532331-04-01-206488。

二、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采取篷布遮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扬尘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运营期水解酸化池及膜格栅池、A2/O+MBR生化池、污泥脱水间、贮泥池、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污水提升泵井、调节池、气浮池的臭气通过引风机收集后进入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20米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GB14554-1993)表2中20米排放高度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中二级。项目以各无组织排放源生产单元边界外延50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卫健和规划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情况及现状,以避免项目建成后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厂区施工废水收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污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分段施工、及时回填,设置拦挡等措施,产生的固体废物及废水应妥善处置,不得排入河道,避免对河道、河流水质造成不利影响。营运期经处理后的尾水出水水质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GB18918-2002)一级A标的要求,其中氟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GB3838-2002)中Ⅲ类水体氟化物质量浓度限值要求,即氟化物排放浓度≤1毫克/升;尾水拟从厂区沿星宿江布设长度1349.41米排水管道至下游排放。你单位应及时开展入河排污口论证并报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须安装水质连续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你单位须加强污水管道及厂区各项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严防废水跑冒滴漏排入外环境,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废水禁止外排。要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并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厂区及周围地下水水质动态变化,视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GB12348-2008)2类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施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施工产生的土石方优先用于回填,回填剩余部分须清运至规范的排土场进行堆存或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排入外环境。运营期格栅及曝气沉沙池沉砂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机油、废紫外灯管、检验废液(包括在线监测设备产生的废液和检验室分析废液)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经重力脱水、浓缩机脱水、板框压滤机压滤脱水至含水率达60%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定属性结果属危险废物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可运至禄丰市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危废暂存间采取相应防渗措施,周围设置围堰。次氯酸钠储罐区周围设置围堰及次氯酸钠泄露收集装置,地面按照要求进行重点防渗处理。

(七)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 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和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455.60吨/年、氨氮45.56吨/年。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公司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本行政许可仅针对近期处理规模为25000立方米/日的建设内容,远期新增25000立方米/日处理规模须另行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项目建成运营后,应在尾水排放口下游按照《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监测断面,定期开展监测,实时掌握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7日

本决定一式八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五份。

 抄送:禄丰市人民政府,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云南涔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