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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4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410001
  • 2023-04-10 09:42:3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34

 

楚雄英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QJ4RT5Y

地址:楚雄市吕合镇小天城(原吕合氮肥厂)

法定代表人:李金镇

楚雄英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1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草木灰、糖泥)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222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1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47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