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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大罚字〔2023〕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320001
  • 2023-03-20 11:16:3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楚环罚字〔20231

大唐(大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Q9W2T8Y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李湾村委会后屯村121

法定代表人:席丙俊

大唐(大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202211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大姚大平地光伏项目刘家坡片区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322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31号)、20232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捌拾壹万柒仟元整(¥817,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310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