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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稗田二期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313004
  • 2023-03-13 14:45:48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18号

中广核楚雄大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2月17日提出的《茅稗田二期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茅稗田村附近高山山脊上,海拔在2300~2700米之间。项目投资估算总金额为48058.27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为1005.8万元。项目装机规模为78.6兆瓦,拟安装4台单机容量为6.25兆瓦的风电机组和8台单机容量为6.7兆瓦的风电机组,配套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集电线路和弃渣场等公辅设施。项目占地面积7.041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1361公顷、临时占地5.905公顷。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该项目于2022年8月21日取得了《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茅稗田二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云发改能源〔2022〕911号)(项目代码:2204-530000-04-01-238825)。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水务、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水务、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项目占用饮用水源地的事项大姚县人民政府已出具《关于茅稗田二期风电项目建设与利皮乍水库相关问题的函》(大政函〔2023〕1号),明确该项目建设不影响水库水质和供水需要,同意该项目建设。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项目距离利皮乍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最近距离约为1.6千米,沿路敷设的5.652千米集电线路、9号和10号风机占用利皮乍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项目将对该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项目评价区自然植被类型记录有5个植被型,有维管植物94科181属454种,未调查到国家级及云南省重点保护植物,未发现狭域特有种,未发现名木古树。评价区记录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种,记录有《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受胁物种2种,无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和特有种,现场调查时未发现重点保护动物活动及其踪迹。评价区分布有8种夏候鸟、17种冬候鸟,不涉及候鸟集中迁徙通道。工程建设可能会破坏部分植被和惊扰部分野生动物,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二)声环境影响。施工期所有施工机械同时工作时,昼间施工将对60米范围内的居民点产生影响,夜间施工将对周边320米范围内的居民点产生影响,320米范围内无居民点,施工对周围居民影响较小。运营期风机机组周边外牛拖箐等5个敏感点噪声预测值昼间在42.77dB(A)~47.75dB(A)范围内,夜间在41.50dB(A)~43.76dB(A)范围内,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196-2008)1类区噪声限值。

(三)地表水环境影响。拟建项目沿线地表水体主要有蜻蛉河及季节性沟箐、利皮乍水库、团山水库等,经对大麻秸箐、大龙箐、利皮乍水库和团山水库的水质进行了现状监测,大麻秸箐、大龙箐和团山水库各监测因子的监测值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利皮乍水库总磷为0.06 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其他监测因子均满足Ⅲ类水质标准。项目施工期可能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环境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固体废物、施工废水及电磁辐射等,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污废水收集池、变压器油和检修废油等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区域存在泄漏风险,一旦发生渗漏可能会污染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优化设计和线路方案。尽可能减小对利皮乍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占用,集电线路敷设及风机布置应尽量避开植被较好的区域,施工前做好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乱砍滥伐。施工应避开雨季,避免雨水对施工区冲刷产生的径流将污染物带入利皮乍水库;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不能长期堆存,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清理,结合水保方案采用乡土植物种类进行植被恢复和覆土绿化。

(二)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站内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运营期废水为运行管理人员的废水,依托一期风电场升压站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

(三)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控制风电场临时占地,优化施工布局,施工时采用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小的施工工艺,尽可能保护原有地表植被。施工过程中,使用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施工扬尘,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覆土,对施工迹地进行植被恢复;对于永久占地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林地征占合法手续并做好林木补偿,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环境宣传及施工管理,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发现保护植物,应选择避让,在场区内及主要路口设置减速标志和警示牌;项目施工及运营中应开展鸟类观测,若发现异常,须立即与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措施减缓影响。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加强维护,采用减振机座、安装消声器或隔声罩等措施来降低施工机械噪声;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等措施可进一步降低施工噪声影响。对施工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行驶路线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尽量减少夜间运输量。运营期应落实风机运行噪声和周围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妥善处理环境相关问题。你单位须设置350米的噪声防护距离,风机建设前应向相关规划主管部门报告。风机机位3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并告知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委会。认真落实升压站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升压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来自施工扬尘、运输扬尘和弃渣场扬尘等。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施工围挡作业等措施;因部分运输道路距离村庄较近,运输扬尘会对居民产生一定影响,运输时采取控制车速、粉质材料封闭运输、洒水降尘等措施;弃渣场采取先挡后弃、及时压实、植被恢复等措施。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弃渣、废弃包装物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弃渣全部进弃渣场堆存,并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遮盖防洒落措施;废弃包装物卖由废品收购站统一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附近乡镇垃圾集中处理点处理。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报废配件、废弃磷酸铁锂电池等一般固废和含油废抹布、废变压器油、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更换升压站储能电池产生的废磷酸铁锂电池由厂家即换即回收,报废配件及设备统一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处置;运行产生的含油废抹布、废变压器油、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须收集贮存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按照环评提出的防渗要求建设升压站集油坑、事故油池、油品库、危废暂存间以及箱变集油池。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配备应急处理设备及物资;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度,规范台账记录;定时进行检查巡视,避免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开展生态恢复,实施环境治理。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并与当地居民建立和谐融洽的企地关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 3月13

 

 

 

 

 

 

 

 

 

 

 

 

 

 

本决定一式十一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八份。

抄送:大姚县人民政府,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水务局,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