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楚雄市富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302003
  • 2023-03-02 14:34:12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15号

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楚雄市富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楚雄市东升路西侧,富民庄甸工业园区富民片区外侧边缘)。工程总投资12339.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7万元。本次项目为扩建的二期工程,扩建规模为1.7万立方米/天,扩建后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总规模为2.2万立方米/天。项目采用“预处理、混凝沉淀、A2/O、MBR、紫外消毒”工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依托工程及环保工程。根据《楚雄工业园富民庄甸工业区富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后续入园企业情况,项目服务范围内的企业主要为单晶硅企业及工业大麻加工企业。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与已建的近期工程共用同一排污口。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经查处。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的生态敏感区。项目建设确需涉及自然资源、林草、应急、水务等其他部门的有关建设和经营活动,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项目符合《楚雄工业园总体规划修改(2018-2035)》规划要求;符合《楚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改(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云环函〔2019〕561号文)要求;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和楚雄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废气管理,采取限速、限载和加强汽车维护保养,以及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等措施,降低汽车尾气、施工机械设备尾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项目运营期应加强厂区绿化,特别在各类池体周围设置绿化防护带,种植吸附性强的植物,减轻项目产生的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加强设备维护,保证恶臭有组织系统收集处置效率,减少可能产生无组织逸散的恶臭气体量。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中二级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主要为建筑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废水主要是园区内其他企业排入废水以及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以后的尾水。处理达标的尾水通过混凝土沟渠(带盖板的暗渠)排入青龙河,应符合住建、水务等部门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依托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近期)已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加强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维护管理,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措施。鉴于青龙河现状水质指标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等达不到水功能区划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尾水出水水质执行标准:化学需氧量不高于19.68毫克/升、氨氮不高于2.07毫克/升、总磷不高于0.3毫克/升、氟化物不高于2.31毫克/升,五日生化需氧量不高于3.93毫克/升,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青龙河水质稳定达到水功能区划标准后,污水处理厂尾水可结合青龙河环境容量及《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青龙河水体达标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须安装水质连续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同时,建设单位应加强日常运营维护管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废水禁止外排。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各污染防渗分区的要求,运营过程中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杜绝非正常排放,并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以掌握厂区及周围地下水水质动态变化。

(三)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做到分区存放,分类处置。施工期固废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等。废弃土石方交楚雄市城市渣土清运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并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及时收集后统一清运。运营期固废主要有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粗格栅栅渣、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栅渣沉砂、污泥、职工生活垃圾、废机油、废弃紫外光灯管、废活性炭、在线监测设备废液等。粗格栅栅渣、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栅渣沉砂经污泥脱水车间脱水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苍岭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混凝沉淀池、A2/O生化池、MBR膜池污泥定期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属性鉴别,若是危废则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委托资质单位处置,若是一般固废则送至楚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废机油、废紫外灯管及在线监测废液等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活性炭由设备厂家定期上门更换回收处理。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危废暂存间采取相应防渗措施,周围设置围堰;次氯酸钠储罐区周围设置围堰及次氯酸钠泄露收集装置,地面按照要求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加强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巡检、调节、保养、维修,及时发现有可能引起事故的异常运行情况,消除事故隐患,降低环境风险。

(六)项目以废气污染源(细格栅间及旋流沉砂池、混凝沉淀池、A2/O生化池、MBR膜池、污泥脱水车间、排泥池、污泥浓缩池)为边界外延100米作为卫生环境防护距离。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以避免项目建成后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四、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运行期污染物排放标准如需变更,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申请。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597.23万立方米/年,COD 117.43吨/年,NH3-N 12.36吨/年。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

 

 

 

 

本决定一式八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五份。

 抄送:楚雄市人民政府,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云南涔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 3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