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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3〕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224007
  • 2023-02-24 15:52: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31

云南载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Q0EKA98

地址:武定县工业园区长冲石材加工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

云南载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接举报,并于当日对武定县插甸镇长冲工业园区108国道旁空地(木纹石园区废渣统一集中堆场)及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经查发现:

你公司于2022112日夜间,将废水收集沉淀池内污泥及部分污水抽出后运至插甸镇长冲工业园区108国道旁空地上的土质坑塘进行倾倒,在113日进行机械操作时造成倾倒物外泄,大量倾倒物流入下方木纹石园区统一集中堆场内,并顺堆场内土质沟渠流至最下方拦砂坝,通过拦沙坝上原有的排水洞继续向下流入下方树林,沿树林中沟渠流淌200余米后最终进入树林内的落水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3129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1号)及2023129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拾玖万玖仟元整(¥199,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216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缴款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