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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姚罚字〔2023〕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206004
  • 2023-02-06 15:35:0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姚罚字〔20232

 

楚雄滇耘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NPCFJ9E

地址: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维忠

楚雄滇耘花卉园艺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种植区产生的废水直排入雨水沟、雨水池,后外排农灌沟渠进而排入蜻蛉河;未见新建锅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未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手续;未进行排污登记管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一)你公司新建锅炉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你公司无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三)你公司种植区产生的废水直排入雨水沟、雨水池,后外排农灌沟渠进而排入蜻蛉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四)你公司未进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2023111《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114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对楚雄滇耘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经我局复核,决定对你公司请求不予处罚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1号)2023111《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新建锅炉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元整(¥9,200.00)。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无验收相关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元整(¥515,000.00);决定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维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元整(¥109,000.00)。

种植区产生的废水直排入雨水沟、雨水池,后外排农灌沟渠进而排入蜻蛉河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

未进行排污登记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中《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一项要求,决定对你公司未进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上,决定对你公司及谭维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陆仟贰佰元整(¥686,200.00,其中: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577,200.00);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维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元整(¥109,000.00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及谭维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及谭维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2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