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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姚罚字〔2023〕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128017
  • 2023-01-28 10:38:0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姚罚字〔20231

 

李超生猪养殖场(李超)

李超生猪养殖场(李超)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9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养殖场正在进行生猪养殖。养殖场在养殖区外建设有多个养殖污水收集池,其中西南面3个(2个为土坑;1个为砖砌池,但池壁明显出现裂痕无法正常使用),东北面2个均为土坑;养殖场东北面养殖废水采用管道接入土坑存储,废水经土坑收集沉淀后向下游农田及箐沟排放,农田沟渠及箐沟内有养殖废水流淌痕迹,下游箐沟及水塘内水质呈黑色;养殖场西南面废水经沟渠进入土坑存储,沟渠部分采用明沟未做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1129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22127日,你(养殖场)向我局提交《关于李超生猪养殖场(李超)环境违法一案的听证申请》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1230组织召开听证会议审查,决定对你(养殖场)提出减免处罚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7号)及202212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楚环姚听通20221号)及20221212《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元整(¥257,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17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