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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姚罚字〔2022〕6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112008
  • 2023-01-12 11:27:55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姚罚字〔20226

 

姚安县昊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MYF8D12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海子新村王官冲

法定代表人:程春华

姚安县昊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91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姚安县栋川镇海子新村王官冲的姚安县昊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页岩砖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采矿、破碎、烧制工段正常生产,砖厂大气主要排放设施为脱硫塔,现场检查时脱硫塔3台抽水水泵未开启。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脱硫循环水池进水口及出水口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结果(姚环监字〔2022034)显示,进水口pH6.09,水温33.5℃;出水口pH5.94,水温34.3℃;公司记录台账与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取样检测数据、公司厂长叶明良现场测试数据存在较大差距,与脱硫系统操作流程要求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已于20221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26号),拟对你公司实施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元整(¥289,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126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的《姚安县昊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关于对<楚环姚罚告字20226>文的陈述》,经我局复核,对你公司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姚罚告字〔20226号)202212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元整(¥289,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