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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3〕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112007
  • 2023-01-12 11:26:08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32

王海涛:

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210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从硫铁矿焙烧渣(红渣,三氧化二铁精矿)内提取金、银、铜等金属的生产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该生产项目于2018年建成,投入生产使用至20221010日现场检查时,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你作为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从硫铁矿焙烧渣(红渣,三氧化二铁精矿)内提取金、银、铜等金属生产项目的主管人员(实际负责人),对该生产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验收,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云南威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2122日,局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214号),告知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14)及202212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云线           话:15911703873 

 址:  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侏罗纪大街气象局以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