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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112005
  • 2023-01-12 11:24:3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32

 

楚雄兴滇普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NH1Y6XE

地址:楚雄市苍岭镇

法定代表人:林碧云

楚雄兴滇普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01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125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210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