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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2〕8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1206005
  • 2022-12-06 11:43:25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28

云南载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Q0EKA98

地址:武定工业园区长冲石材加工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

云南载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9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载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公司4条生产线已安装光氧+活性处理设施,正在生产的2#3#生产线熔融挤塑机周边可见气无组织排放,两条生产线共用的厂房内可见气弥漫。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未按 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并填写环境管理台账:你公司于202271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 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并填写环境管理台账。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021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8号)及2022103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 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并填写环境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1123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缴款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