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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2〕7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1122005
  • 2022-11-22 11:27:25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27

 

云南美乐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836765866

地址:禄丰县土官镇海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车仕华

云南美乐陶瓷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我局于20226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公司在1号线及2号线配料车间东北侧空地上大量露天堆放类似粘土(白色粘土、红色粘土、褐色粘土)、长石(含钾和钠)及尾矿(含钛铁粉状物、黑色)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在原料露天堆放点建设的一条破碎生产线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27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楚环禄责改字〔20225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29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并未对黏土、长石等原料进行全部遮盖,仍然有部分露天堆放。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1号生产线从202112月中旬开始恢复生产,直至20225月下旬停产;2号生产线在20223月初开始恢复生产至检查当日。根据你公司项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检测报告,你公司生产过程会向大气环境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27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停告字〔20221号),针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20228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楚环禄责停字〔20221号),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停止排放污染物。你公司于2022723日主动实施了停产。20229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停产整治完成情况报告》,你公司完成了停产整治任务,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编号:915323316836765866001R)),停产整治依法解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29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26号),针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6)及202292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29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和《云南美乐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意见》,要求举行听证。202210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楚环禄听通字〔20225号)。

20221018日,我局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意见,就你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逐一的解答。你公司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意见,与事实不符,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20227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楚环禄责改字〔20225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29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并未对黏土、长石等原料进行全部遮盖,仍然有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上事实,不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基于受疫情影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考虑,我局在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6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整改工作情况,依据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依法从轻进行了裁量,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法适用了减轻情节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一)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从轻裁量,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减轻裁量,不予罚款处罚。

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其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云线          话:15911703873  

 址:   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侏罗纪大街气象局以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