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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2〕6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1122004
  • 2022-11-22 11:27: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26

 

云南天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PJNTB1N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广通镇甸尾新储物流内

法定代表人:姜华

云南天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288,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天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年产30000平方米工程防火门窗建设项目年产30000平方米工程防火门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年产30000平方米工程防火门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价内容不全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

(四)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的位置关系前后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书证等为证。

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的规

二、陈述、申辩情况

202210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212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12)及202210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和第三十条第三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原审批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给予你公司通报批评;

(二)责令你公司与原环评审批部门衔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与原环评审批部门衔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        高云线              话:15911703873

 址:   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侏罗纪大街气象局以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