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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2〕5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1122003
  • 2022-11-22 11:24:01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25

 

禄丰吉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PKA7K5G

地址:楚雄州禄丰市一平浪镇舍资社区小营村(原禄丰县舍资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徐吉梁

禄丰吉梁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288,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禄丰吉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m3商品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年产10m3商品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m3商品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相对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和其他书证等为凭。

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的规

二、陈述、申辩情况

202293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211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11)及202293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和第三十条第三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原审批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给予你公司通报批评;

(二)责令你公司与原环评审批部门衔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与原环评审批部门衔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        高云线          话: 15911703873    址:   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侏罗纪大街气象局以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