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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大罚字〔2022〕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2-1122002
  • 2022-11-22 11:11:54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楚环罚字〔20222

大姚康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P0EEWXE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泗溪村委会张家龙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加能

大姚康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年处理(脱泥)60吨黄连粗粉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71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处理(脱泥)60吨黄连粗粉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投入建设和调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98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提出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2号)、20229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丽琼               话:13769260899     

 址:大姚县龙祥路顺达苑西区东侧 邮政编码: 6754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1019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