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永罚字〔2022〕5号
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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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麦拉工业经济循环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婧怡
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
(一)你公司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不到位: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染治理设施在运行,但破碎、筛分、磁选车间和1号电炉出料口产生的烟气和粉尘因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导致未完全收集,有烟气和粉尘排入外环境。
你公司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你公司物料堆存未严格落实“三防”措施:你公司产品库旁边露天堆放砂子,原料库门口和雨水沟内有散落的钛精矿粉,1号电炉旁边堆放有焦碳粉,未采取遮盖措施。
你公司物料堆存未严格落实“三防”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书证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2〕5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物料堆存未严格落实“三防”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综上,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