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2〕6号
云南江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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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钰涵
《北大线楚雄站—华茂油库输油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问题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2021年1月受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委托编制的《北大线楚雄站——华茂油库输油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环境质量问题: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错误或引用数据无效。《报告表》环境影响准入负面清单分析引用《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不属于北大线楚雄站—华茂油库输油管道工程的内容。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环评文件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通知》、调查询问笔录、《北大线楚雄站——华茂油库输油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2〕7号)、2022年9月1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 韦建华 电 话:0878-3125021
地 址: 楚雄市团结路546号 邮政编码: 6750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